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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从公诉人的角度辩论为过失杀人罪?

咨询者 : fa2147580891 - 湖南     时间 : 2015-04-12 16:01:23    状态 : 已解决



严某,女,40岁,初中文化,在杨家当保姆,照顾未满2岁的婴儿杨某。2014年5月16日下午,杨某单独在屋里玩耍时,在沙发上大小便,严某用苍蝇拍手柄部打了杨某的臀部、腿部等处,杨某哭了一声就憋住了气,严某接着将杨某口鼻朝下推到在沙发上,就去做家务。约四十分钟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窒息死亡。   公诉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卢慨   [黑龙江]    18745059059

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严对杨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我认为:严某的主观罪过属于放任型故意。其实案情很简单,保姆与家长之间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照料婴儿;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去分析其主观状态就足够了。

2015-04-12 10:11:12

刘磊   [甘肃]    13659431285

个人认为从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方面作为切入点,以过失为主论。

2015-04-12 10:15:06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委托律师。

2015-04-12 16:44:24

徐明良   [浙江]    13575731503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5-04-20 16: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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