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干了15年多了,签过2份合同,第1份从07年8月31日到10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续签了第2份合同,但单位给我的这份合同只有我的签字,单位即没签字也没盖章。现在我不想干了,以前有9年的保险没有给上,我想要回前9年的保险,如果仲裁,能赢吗?
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依法缴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视为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以上条文规定,就是员工因单位违法后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2015-04-13 11:30:38
这属于社会保险部门行政征收管辖事宜,目前劳动仲裁和法院对此问题一般不予处理。只对因为没有交纳社保而造成你损失的问题才予管辖。
2015-04-13 1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