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 多个子女, 另一方准备将夫妇名下共同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全部留给其中一名赡养其的子女。经过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有以下两种做法 。 1. 准备遗嘱,并进行公证。 未来该名子女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执行遗嘱。 费用相对较少。(只需遗嘱公证费,未来的继承公证费) 2. 生前就以赠予形式并进行过户。 请问:上述情况是否正确, 怎样处理比较好, 为什么。 谢谢!
!遗嘱公证
2015-04-16 2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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