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曲阜一公司员工,目前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现给出的方案是否合法有效?请给予分析。。谢谢 1)职工工资。。截止2014年7月1日,公司签发2014年2月份行管人员50%工资388115.52元,将于2015年5约1日支付。 2)职工集资款。。公司以企业基金名义收取职工集资款现仍欠3629312.71元;以投资款名义收取职工集资款现仍欠1569200.00元;以暂借款名义收取职工集资款现仍欠401500元,另外,公司尚欠职工其他款项8510891.8元,共计14110904.52元,将于2015年5月21日付50%,2015年12月21日支付50%。。2011年4月,公司经手职工集资购房款(经济适用房)3435万元,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已分期支付给房屋开发公司1265万元,其余2170万元未拨付,截止2014年6月30日,本息共计29033190。7元(包括1265万元占用期间的利息)将于2015年5月21日支付30%,2015年12月21日支付30%,2016年4月21日支付40%。 3)欠交社会保险费用。。截止2014年7月1日,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共计52614567.58元,另增补25人养老保险705400元,欠缴职工失业保险费用510万元,共计58419967,58元,将于2016年8月21日支付30%,2016年12月21日支付30%,2017年4月21日支付40%,另外,重整期间拖欠职工工资7488102.74元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3331953.43元等列入共益债务,公司重整计划方案批准后随即支付。。 现在管理人要求职工对上述方案作出选择,同意将上交法院裁定,不同意者管理人按人头做工作被要求同意,不知此做法是否合法合规?请律师给予分析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