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强和李明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王小强的女儿(王水)与李明恋爱,王小强不满,遂告诫李明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李明不从。王小强产生将李明杀死的念头。经再三考虑,王小强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李明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王小强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李明一人就餐的机会,王小强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李明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王小强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李明在内的6人死亡。 证据材料:(1)厦门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李明等六人的死亡鉴定报告,证实六人系中毒死亡。 (2)王小强的证言,王小强承认毒为自己所下,但只想毒死李明一人,没想到会毒死其他五人。 (3)王水的证言,其父亲王小强不同意其与李明交往,多次与李明发生争执。其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容易激动,长期服用药物。 我想请问王小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作为公诉人应该从什么点打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