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2013年4月份本人与一女自由恋爱,6月份左右同居,2014年年底,双方协商决定订婚与结婚按原告方家庭风俗订婚,订婚男方给与女方订婚彩礼21800元整,并协定在2015年2月份结婚,年后我们拍摄婚纱照并购买结婚用品共计8000余元,2015年一月底女方突然决定索要60000元彩礼,经协商无果,由于男方在订婚结婚事宜上没有证明人,被告拒不承认订婚与结婚事宜的商定,致使原告父亲心脏病复发生活困难、我们感情破裂,请问这种情况能退回彩礼吗?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由于解答法律咨询需全面了解案情,如果您有困难需要寻求法律帮助,可以电询或预约面谈,以便我们给出准确而全面的解决方案。
2015-04-19 21: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