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3年内挪用公款20万,而且我根本不知道,这钱用于他们家父母及兄弟姐妹生活之用,因为他的父母和哥哥现在都在家里没有工作,他们还在北京租房子所以这20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剩下,就在今年我丈夫挪用公款的事被公司发现了,公司给他开除了,至于挪用公款的事他的公司说只要把钱换上公司就不追究,关键现在我们根本没有那么多钱还,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要是属于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证明这债务跟我没关系,现在离婚能好用吗?要是他不离婚我又怎么办,还有就是上年我的父母用他们的钱在北京给我买了套房子,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他的公司上法院的话,法院会不会用这套房子来抵债,要是我能拿出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我父母给我买的,能认证为这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1. 证明这钱的去向,即证明没有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则是其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其一人偿还。 不离婚只能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还,但如果以后离婚,你可要求对方还你十万。 2. 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证明是你父母出资的也没有用。但如果你们只有这一套房子的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3. 但是你要考虑,如果你们不还钱,公司极大可能不是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没有依据,而是直接报案追究你丈夫的刑事责任了。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需要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
2010-12-09 1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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