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6月进公司工作.我们工作时公司这样安排的上一天24小时休一天再上天休二天;四年来一直是这样上班;最后一年因为公司经营状态不好;但排班和过去一样的;现公司要解除合同;是否应该在补偿金中加上过去超时工作的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时部分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可以随时要求这些年的加班费。
2015-04-29 14: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