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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伤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才能获得培偿??

咨询者 : fa146788 - 广东     时间 : 2010-12-09 12:27:09    状态 : 已解决



我今年54周岁,湖南人,在广州市一物业公司做电工,于2009年12月10号上午10时许在架设监控线路时,由于人字梯宊然断掉跌落使骨髓压伤性骨折,跌伤己一年了,当时医院没有手术是保守治疗,在医院住了4周就要我回家静养,三个月后就坚持上班了,我怕失去这份工作,可现在腰还有点痛,请问: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才能获得公司的培偿?v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卢宁   [北京]    15911036649

单位给你申报工伤,单位不给申报可自己申报,认定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2010-12-09 12:29:29

李雪梅   [辽宁]    15904268899

根据你的介绍的情况,如果所在公司为你交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公司应在你受伤后30日内申报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会通知你去做伤残鉴定,再根据你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一直未给你申报,那么你可以自行申请,但是根据你的介绍,个人申报的截止日期应该是2010年12月10日。

2010-12-09 12:46:0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申报工伤或者自行申报工伤,再进行索赔,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09 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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