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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矛盾,应采用哪一种??

咨询者 : fa2147583360 - 广东     时间 : 2015-05-11 13:36:29    状态 : 已解决



一集体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合同,且在建设局备案。补充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未在建设局备案。 问题1集体资金是否可以不走政府机构审计?2本项目结算到底采用哪一种?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杨艳国   [广东]    13719040564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走政府审计,当然无需走政府审计,如果有约定的话,有可申请不走审计; 2首先要看合同签订是否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如果经过了,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如果没有走招标程序,一般以补充合同为准. 3有需要可和本律师联系,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

2015-05-11 16:46:19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可以诉讼解决。

2015-05-11 17: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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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可不按审计结果,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审计上只不过是行政管理办法,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当然也可以约定以审计价格为准; 2、看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若属于则需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当然该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的合,如果不是必须招投标的的项目,双方可再行约定,以后者补充合同为准,因为双方可变更合同。 3、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风险。

2015-05-19 0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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