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江西甲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乙电动车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金华市飞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甲公司出资人民币320万元,持有飞翔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出资人民币80万元,持有飞翔公司20%的股权。飞翔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的第二期出资额于飞翔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根据出资人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特别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乙公司所有产品销售订单由合资公司承接经营,乙公司不再从事与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飞翔公司成立后,两股东基本根据合作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但从2013年6月开始,乙公司开展与飞翔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2月分两次擅自将飞翔公司的成品销售给他人,销售的货款93万余元被乙公司据为己有,导致甲乙公司发生严重分歧,飞翔公司无法继续经营。2013年底,飞翔公司已经基本停产。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飞翔公司93万余元的财产,但乙公司至今未予归还,再加之飞翔公司厂房设备等资产和公章实际控制在乙公司手中,故甲公司希望解散飞翔公司,但乙公司同样也不予配合。 现江西甲公司全权委托你解决上述问题,请为甲公司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可行性与合法性分析,并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