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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转产为名行使企业用工权与员工协商离职?

咨询者 : genyasike - 北京     时间 : 2015-05-28 10:54:33    状态 : 已解决



用人单位在职工合同期内以初期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结构目标调整为名。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实际变相降低薪酬待遇。我作为员工拒绝签字,目前公司想协商按年限支付补偿金。因本人前年患病脑梗死后出院。医嘱告知无法彻底治疗痊愈需定期复查病情,坚持药物治疗。避免情绪波动多饮水不要超体力运动特别是在高温下,防止二次复发危及生命。因实际工作需要长时间的巡视检查户外工作造成本人又产生头晕言语不利症状。这种情况如有医院假条又属于不可预见症状的慢性疾病情况是否只要医院检查定期有假条就属于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最佳答案

牛国荣律师   [北京]    15810115959

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确定工龄,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根据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5-05-27 14:55:50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5-05-27 14:15:39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申请劳动仲裁。

2015-05-27 21:21:46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根据工作年限,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期满后根据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2015-05-27 2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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