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叫田希良 男 现年53岁 汉族,农民 河北省肥乡县东漳堡乡东南口村人。 我被侵权想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否充分? 因我家人多,居住困难,多次向村里申请给划片宅基地,自己盖房用,因村里没有闲散土地,故很长时间没有得到解决,2002年我村划了几户宅基,经村委研究决定,从我自己经营的小片荒地上划出一块作为宅基使用,具体位置在东南口村西,西南口村东,乡间公路东边靠小片荒地北边往南量面积为南北6丈,东西5丈,折合333平方米,丈量时村主要干部3人具体操作,当年以合法手续办理了宅基证,现在我于存放现国土资源局有档案,有据可查,在填表发证过程中都有村集体承办,手续合法,我的宅基证注明北至大坑,东至荒地,西至乡间油路,南至常青玉(我的小片荒地面积大,6丈以外仍是我的荒地,还有几丈荒地南边是常青玉)。 上述乃实有历年老干部、老支书、老会计证明乡间路东是东南口土地,我的宅基占的是东南口土地,路西是西南口土地,多年来两村土地无争议,还有多名群众证明。路东是东南口一队土地。高级社以来经常在哪里参加劳动,确实足以能够证明我宅基是东南口土地,还有个人存放的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即1948年《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划宅基的具体情况时任干部和现任干部多人证明、丈量等情况,现在均已出具了证明材料。 我取得宅基后,因家里人多劳力少,生活困难,一时修建不起房屋,几年来我用人力填平地面上坑坑洼洼。但仍有一角没有填平。今年以来我准备盖房,5月5日我知朋友挖土机闲着,就借人家挖土机和家人将路边一角填平。不料当天西南口村常宝玉和儿子从吕营(常宝玉在吕营开饭店)开回四辆车载着40来名青壮年,到后二话不说用他路西存放的红砖将我刚填平的宅基圈了,约南北8米,东西12米。因我制止无果,向110报警,公安人员来后,首先向双方说明不要破坏现场,不要打架并指明宅基有纠纷可找法院处理,并全部录了像,可公安人员走后,常宝玉说“民警顶个屁,不听他的”。又继续往圈起来的范围内顶了数摞红砖,还高声扬言说“谁敢动我一块砖,将他的头打崩”。然后扬长而去,现在砖仍在我宅基上摞着。 之后我找我村干部,我村干部找西南口村支部书记协商,解决问题,西南口村支书说“这个人是难办户,我解决不了”。我村支书给我出了村里的意见,让我找乡政府解决,我找乡政府多次。乡政府说“咱没有强制措施,你还是找法院解决,如需乡里做什么工作,咱积极配合”。 我想以已上事实向法院起诉,认为理由确实充分,而个别人提出不同看法: 认为南邻常清玉没有紧靠宅基南边,如果提出从南往北量如何办? 要么起诉小片荒地被侵占。 要么到国土局纠正宅基证。 我认为这三种提法不能成立。 关于南邻问题,确实是我的荒地面积大,划宅基地占了一块,从北向南量6丈以外仍是我的荒地,再向南才是常清玉,我总不能把南邻写成我自己,再向南毕竟是常清玉,不写他还写谁?这是历史造成的事实,也是村干部依法进行的,个人提出改变历史,从南向北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者,我国土地制度规定明确,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我住的是农村,使用的集体土地,我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划宅基过程有多人证明事实,在无争议的基础上使用是应当的。常宝玉的圈占是对我不法侵占。 起诉小片荒地没有法律依据,小片荒地是我村1987年统一规划时分得的,没有其他证明文书。 去国土资源局纠正宅基证,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我的宅基证合法有效。 综上述:以上问题请仔细分析定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