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两个月前被祁县运管所的公交候车亭刮倒砸伤(风力3—4级),肇事方一直不管不问,故意拖延推诿。我已垫付医药费近3万元,无力继续治疗。现运管所竟矢口否认责任,宣称:省运管局做的工程,是他们的责任。请问除法院民事起诉外,可否追究运管所的失职渎职责任?
民事责任。
2015-06-02 16: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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