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现公司任职六年,打算于本月底也就是2010年12月31日离职,申请已递交公司。但是人事部负责人通知我,公司下发了公文,凡在本年度最后一个月离职的员工,享受不到本年度的年终奖。请问是否合法?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你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09 20: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