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欺诈金额3811元。另外该卖家仗着我付余款在他那里,曾以3公斤的东西欺骗我3.5公斤,收取200元水客酬劳款。现在正在淘宝投诉中,该卖家声称已给我退款。之前怕对方使诈,我让该卖家将代购清单的款项以及已发货部分的代购商品在清单中标注出来,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我,所以我有足够的把握证明卖家并未发货且未退款。请问假设淘宝将卖家姓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三者全部告知于我,但是在我反馈卖家通过淘宝侵害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旧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追回钱款的话(因为3年前淘宝也曾经这样过,拖了整整3个多月才介入并且没有追回钱款以及处罚卖家),根据消法第44条,可否将淘宝列为第二被告,于收货地管辖法院起诉并索赔? 望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