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房子是于去年12月份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部分的首付款,后因实在无钱,便没有交完首付,也没有办理按揭,也提交了退房申请书,就一直这样拖着,直到现在。合同上有约定逾期付款要按日赔偿违约金,并且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买受方要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在合同后面的附加条款中约定,如无理由退房的,要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所以请教律师,如果我一直不付款,开发商告我要跟我解除合同并让我赔偿违约金的话,我是要按照逾期不付款赔偿总价5%呢还是算无理由退房赔偿总价的20%呢?如果是赔偿20%,间隔这么长的时间,开发商能不能要求另外追加赔偿逾期付款方面的违约金呢?期待您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