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15.6.2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每月的2.4周,周六早8-17点接孩子走。现在已经接走2次,但是基于孩子小,为了让孩子适应,接走时都是与前夫协商中午送回来吃饭,但是前夫都是为取悦父母 推迟送回来,或者说谎,而且其奶奶也不给孩子吃午饭(有录音证据),还有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的话。我现在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让奶奶看孩子或者探视孩子时,重新规定时间,必须我在场。
你好,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因此严格来讲,奶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探望权。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你的要求。
2015-07-07 15: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