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骆某应聘进入一家会展公司担任经理助理,与2014年8月签订了一份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份骆某休了产假,6月份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她说:“你的合同将于八月一号到期,现在双方应当终止劳动合同。”骆某据理力争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要坚持八月一号再谈,像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你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015-07-08 09: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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