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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咨询者 : lanhua0048 - 北京     时间 : 2009-02-27 14:48:04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6年3月付了10万元买了兰溪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幢房产,于12月16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价为42.7万元,付清首付12.9万元,其余签订合同后7天内付清,实际上余款由房产商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子于2007年12月30日通过各项验收交付使用。当时由于钱不够我补交了2.7万元,首付还差2千元未交清。到2007年1月17日,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批准贷款25万元,这样还需补交房款4.8万元,我共计欠款5万元。房子到现在也未交付。期间开发商催过我几次房款,还几次催我装潢,我因听说房子验收没通过,就一直拖着没动。现在我想问一下还能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吗? 购房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0的违约金。 还约定交房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款万分之50的违约金。 还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因我违约在先,还能追究房产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于昕晖   [山东]    13181271911

小问题,

2009-02-27 17:50:03

  []   

可以追究房产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009-02-27 17:03:3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可以为你代理此案,可电话与我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2009-02-27 17:31:35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可以追究开发商责任。

2009-03-01 17: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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