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找工作的时候,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有五周的培训,到时候会给安排到合作单位工作,并保证底薪,如果未成功安排工作的话,就会给我们每月一千多的保障金。 后来的话又让我们和哈尔滨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总计两万多,从第六个月开始还款,每月一千多,还完为止。这贷款等于是打给公司了,就是我们的培训费。 但是现在机构给我们安排工作的流程是先帮我们伪造一份工作经历,然后再去面试,和字面上不一样,另外的话那时这里的总监总监把薪酬标准4500解释成底薪是4500还会有业绩,但现在负责就业的人说是底薪加业绩是4500,口径不一样,而合同上是薪酬4500,我们在网上搜了一下意思是底薪加业绩。 那总监是不是涉及到欺骗,我们签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的,我们签的贷款合同还有效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