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一下关于一个农村自留山争议的问题,经自留山是1983年土地到户时分的83年分的时候只有我爷爷(杨吉庆)和另外一家(王福礼)的名子。这个有83年分地时的手写字据为证,县档案局有一份是1984时填写的表格这时候出现的是此山一共有三家人的名字多了一个(王福胜),其他两家分别注明是0.5亩,而我家则没有注明。现在出现的问题是(王福胜)要求按三分之一来分此自留山。请问在这个事情当中我们有那些主动权和法律依据来要求他们两只有0.5亩。既和理也合法。
可以诉讼解决。
2015-07-25 2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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