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原委是甲方将自己的玉米烘干塔及场地租给乙方(甲方可以使用场地)。之后乙方私自把甲方收购的全部湿玉米1000吨价值150万元进行了烘干。甲方向乙方讨要赔偿款(每吨20元)和湿玉米,因乙方无力给付,甲方也要赶紧用这笔资金周转,后经双方协议(甲方也要给与乙方把湿玉米烘干的费用等),乙方把造成甲方湿玉米的损失和赔偿款(用当时湿玉米和干玉米的价格相互折算)用院内私自给烘干的干玉米和一些自己的玉米顶替。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经双方协议乙方欠甲方湿玉米款壹佰五十万元,由干玉米还款为七百九十吨,此粮在十五天内运走,在此期间甲方运走每车粮需给乙方打粮条,干粮拉完把湿粮票据(是指甲方向农户收购的票据)全给乙方,此期间乙方不行出售干、湿粮,甲方拉完七百吨干粮为止,此院内剩余粮食与甲方无关。此合同于2014年12月4日起有效。另有4人见证签的字。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三天12月7日运走干粮200吨,但在继续雇车拉粮时却被法院于12月12日扣押了,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拉粮。原来是乙方欠有巨额外债被第三方控告。据此法院判定如下:甲方为乙方收购湿玉米并每吨收取20元好处费,甲方将湿玉米交付给乙方时所有权已归乙方,后因乙方未能给付甲方湿玉米款,双方协议乙方用干玉米顶湿粮款,协议内容已明确每拉一车粮甲方需给乙方打条,即拉粮条是交付的标志,在履行期限内没有交付前的干玉米所有权仍在乙方名下,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干玉米所有权仍归乙方。依照民法通则72条2款,合同法133条规定,干玉米所有权归乙方。 另甲方困扰的是本属于自己的物品竟要替乙方还债。 1、请问:真如法院认为双方是买卖关系,甲方是收取乙方每吨20元湿粮款,那1000吨湿粮款只有2万元收入,但收入根本不够还人工费、车费等各项费用大约7万元,但甲方把湿玉米租用乙方的烘干塔烘干卖掉,可以有10多万元利润,明显不合乎常理。甲方能做亏本买卖吗?况且乙方也承认干玉米是甲方的,不是他本人的。应该用事实说话,法院仅靠协议书来判定,为何不探询甲乙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误解?是否真正存在着买卖关系?还是乙方是在把本不属于自己而私自烘干的干玉米还给甲方呢?上面所说能否作为一项证词来推翻甲乙方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关系呢? 2、 法院12日来扣押玉米,甲乙方都不知情,是当时看管场地的乙方父亲签的字。致使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无法拉粮。法院认定后来判定玉米所有权是归乙方,所以扣押有效。请问在当事人未签字情款下有效吗? 3、 既然法院认定协议书里拉粮条是交付的标志,那么为何不认定协议书里交付时间的限制(有效期在12月4日至12月19日拉完粮食),甲方还未在规定时间内拉完。还有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讲,甲方是拉走属于自己的粮食,怕多拉走乙方的粮食而出具的条据。法院认定协议书里拉粮条是交付的标志合理吗? 4、 如果甲乙方真有买卖关系(乙方未给付甲方购粮款),请问乙方在丝毫未给付甲方全部购粮款时,那么法院认定的玉米所有权仅凭协议判归乙方是正确的吗?乙方未给付购料款的情款下玉米所有权是否归甲方? 请教各位老师能给我上述4条最好有法律条文方面的一个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