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3签合同进公司,三年签一次,第二次签合同是2014.1.13,我合同现在还在合同期内,公司要裁员,但是公司不愿意出具书面形式的解聘通知,想跟我私了解决,协商只答应赔付三个月工资,但是没说明这三个月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还是基本岗位工资,也没说明失业险这一块,我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给我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我在这个公司上了四年半有多的班,应该能赔付5个月的工资。公司设有总部跟子公司,我在目前是在分公司上班,如果公司用调动工作为由,调我去其他地方,我不去,我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会告我不服从安排,最后我是否能拿到我应有的经济补偿?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调整属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调整范围,应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属单方违约。如果公司单方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和地点,你有权拒绝,并可提起赔偿要求。
2015-07-24 16: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