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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4条,拒绝受理有法律依据吗??

咨询者 : fa2147589361 - 辽宁     时间 : 2015-07-25 10:12:23    状态 : 已解决



我有一个行政案,几年前一审法院依据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142条,驳回。我上诉到二审和省高法,都没进入法律程序。现依据新法第九十一条(一)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向市、省法院提起申请,遭拒绝理由是依据新法司法解释第24条,再审期限为6个月,我已超申诉期。经查司法解释并与新法第91条对比发现:1、新法第91条规定法院再审内容八款,司法解释24条再审内容仅四款。2、司法解释24条四款内容与新法第91条(二)(三)(七)(八)基本一致,属于新法实施后法院判决出现错误或法律变更引起的再审。而新法第91条(一)(四)(五)(六)款是司法解释24条中没有的,内容明显是指新法实施前所发生的错判或裁定,时间超出6个月,司法解释24条没将此纳入。我省法院笼统都按6个月拒绝受理,合法吗?请给予法律依据。谢谢!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按6个月拒绝受理,合法

2015-07-25 2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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