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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工商总局核准?

咨询者 : QQ1907130010 - 北京     时间 : 2015-07-26 11:38:53    状态 : 已解决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已知

2015-07-26 11:44:3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知道了

2015-07-26 16:20:04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应当提交原件。

2015-07-27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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