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2 月10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8月1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日的高温津贴1050元; 放射津贴6552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4年2月10日起2015年8月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8000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11560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放射科技师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未支付高温津贴、放射津贴…… 2015年7月22日,医院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