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根据我的情况咨询一下,我与公司签订了共三年合同,今年因为住院手术申请病假通过,口头通知我3月1日号上班,可是但是到工作日后被开了两天旷工单,工作期间因为工作间睡觉等原因被开过警告单,和不正当调休开过书面警告单,前一年也开过类似单据,公司是十二小时工作制,签订过一份私下自愿加班四小时的书面条例,经常在工作12小时后,以培训等理由让我们无偿加班,如果公司以我违反劳动法39条开除我,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可以得到的补偿?
可以判定为违反劳动法39条
2015-07-28 21:05:59
你可以主张加班费。
2015-07-29 08:57:42
尽量协商,协商不成仲裁解决,有需要可和本律师联系,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
2015-07-29 1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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