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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吗??

咨询者 : zhenfu150772 - 福建     时间 : 2008-08-31 23:11:27    状态 : 已解决



三年前由以公司人员紧缺,经人介绍我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三次非正规合同,每次只签了一年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因为合同规定中规定我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现这次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以我本科专业不对口为由,通知不再续签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马国振   [北京]    13522823288

单位有权不续订劳动合同,但应给予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2008-09-01 14:06:34

余向栋   [上海]    13601894546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新的合同,如协商不成,就可能不能签订新的合同,这是法律允许的。 你之前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应享有国家规定的一个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原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008-09-01 00:21:47

陈宗荣   [福建]    13960662021

zhenfu150772网友: 你2008-08-31 23:11:27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公司原先与你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起,又违反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现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年限。 三、对于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限的关于“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你也可以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时,一并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九月一日

2008-09-01 00:18:29

李先奇   [北京]    400-817-8888

zhenfu150772 你好 你在2008-08-31 23:11:27 的提问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所聘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免除条款来规避法律,所以你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如您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咨询,请与我联系。 祝您顺利解决面临的问题!

2008-09-03 15:18:12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所聘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09-04-02 15: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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