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从44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57岁了,我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13年,合同岗位是:行政部,岗位职责是门卫及其他行政工作。工作时间是上24休48,工资执行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期间从未给我加班费、中夜班费、节假日也没有按规定给,全单位员工都有的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年假等,我们从来没有,五金险一金也是最近3年给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现在我57岁了已经属于弱势就业年龄,因此我要求用人单位按着国家规定给与以上所述的补偿。请问 这些诉求可以实现吗?以上我要咨询的这些诉求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1、关于工资补贴问题。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包括这些的话,用人单位不予发放这些交通站贴和取暖补贴等,也不算是违法,因为你们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目前,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于企业是否给员工补缴社保这一块,已不再管,因为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是你没有救济的途径,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投诉,要求企业为你补缴。
2015-08-04 09: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