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膝下有一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已远走。两人三年半的婚姻中都是跟男方的老人一起生活,各自名下没有房产,只有结婚的时候老人出的彩礼女方买的家具家电这些。但是离婚协议上当时写的全部财产和房产归男方所有。现在问题出来了,男方户口是因为跟女方结婚调到了女方这边,现在离婚了,男方想把户口调回原籍。原籍处需要离婚协议上男方必须财产和房产处写无,才能接收。本来其实也应该是无。女方也同意更改协议。但现在民政局不给更改离婚协议内容。离婚协议上也没有盖章。迁户口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这种情况吗?需要走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