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2月19日,美的空调侵犯格力“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一案,法院判决美的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格力380万元经济损失。美的公司不服上诉,双方律师当庭打开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控诉双方的争论长时间胶着于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上。美的一方认为,“五谷丰登”标识并非商标,仅为区分公司产品系列。 美的认为,美的公司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是一个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的概念和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基本功能是区别来源,商标保护的并不是图案或者文字,保护的是识别的功能,但本案中美的公司是在家电下乡政策这一背景下使用五谷丰登图案,是作为产品系列名称的,并不是为了区分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仅仅是起到美的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是一种内部型号、规格的区分,不能起到外部的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根据格力公司的证据,显示美的公司是在空调内机上使用五谷丰登,面板上仍然是美的商标,涉案被控标识仅仅是左上角用不干胶粘上去的,没有在其他地方使用。律师认为,五谷丰登是一个流传了上千年的成语词汇,任何社会公众只要正当使用该词汇,都不应构成侵权。美的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图案等只是为了适用家电下乡的背景,此外还有吉星高照、金玉满堂等标识的使用,只是为了避免产品型号过于单调,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是叙述性使用,是一种正当使用,不具有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并未误导公众。 格力一方则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格力公司对五谷丰登的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出的决定,认可格力公司实际使用了。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在格力之前,但这并不否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与格力公司注册商标都是中文,含义相同,因此构成相同商标。律师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使用五谷丰登是对商品系列名称的使用,从商标法意义上看,就是商标法意义的使用。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大量印刷五谷丰登标识,这也是其将五谷丰登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明。格力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4-10表明美的公司的在产品中使用新的系列,这些系列与美的商标共同使用,原审法院认定商标相同侵权,认定正确。 双方未在此争议焦点上得出结论。双方律师表示在接下来将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美的一方代理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军表示,本案双方的焦点已经明朗,法庭或将择期宣判,“不一定会有下一次开庭,接下来就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我认为: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了避免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标识&商标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了解透彻。发生这起纠纷事件,被告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损失都是比较大的。虽然有双方律师当庭质证,但是还是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www.hnkeendo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