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今年8月1日看房并在当天下午就与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实付房款101.5万元,当场交付定金2万元,双方中介、税费由我承担。但在办理贷款按揭的时候,我才发现该房产业主的配偶现居英国,且房屋有可能是业主夫妻双方所有的,业主的配偶无法立即回国协助办理公积金等贷款事宜。这些情况是当初购房时,中介及业主方均未向我提及的。现因这种原因,业主要求我必须聘请按揭公司用特殊渠道去办理公积金贷款事宜。但我认为这不是因为我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办理贷款,无法履行购房合同,而是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如果我早知道有这种情况,是不会这么轻易签订购房合同,且承担双方中介、房屋税费。 所以如果我要求以此为由,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业主退回定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中介退回我已支付的费用1万元。或者是更改购房合同内容,重新约定中介、房屋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由业主承担我办理按揭的费用,不知以上要求是否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