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一笔投资款,后因公司成立新项目受阻未果,前期投资打水漂,投资人要求公司将投资款改为“借贷”要计算利息,公司不答应。说投资款没利息,只同意分期退回投资款。双方因利息问题争吵不休。法律是否支持这种利息要求?
前期既然是投资款,肯定有投资协议亦或是股权转让协议的。之后虽然说投资人想改投资为借款要算利息,但这个要求是没有落实的,是没有经过双方同意的,那么等于新的合一没有达成,就按旧的协议来,法院也只认之前的那份双方都签字的投资协议,所以索要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
2015-09-10 23: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