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帮助解答以下法律疑难问题: 1、1987年原告按照1984年法律规定,亲手书写《抱约》将子女抱给岳父,有乡政府、村委会盖章,生产队长证明。此《抱约》协议合法有效吗? 2、 2006年原告诉被告赡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原被告之间无赡养关系,2014年原告以年满60周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赡养。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件?如何处理? 盼权威解答,跪谢!
收养法于1991年出台,之前的收养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2015-09-17 2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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