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商品房,夫妻已离婚,当时在民政协议是房子归儿子,儿子才10岁,未过户,也未公证。后来由于我没有能力偿还银行按揭,与前妻协商决定卖掉,前妻也同意,卖得所得前妻得12万,其它归我。后来我与妻一同去房产局签了买卖协议,买方也将钱全部打给了我们。我们便去了外地工作。现买方凭房产局的买卖合同的相关证件在地税交税的时候,地税说要我们夫妻俩回来签字并打声明。 可我们实在没有时间回来,我想问一下,房产局那边等于已经通过,就等交了这个税买方就可以拿到房产证。现地税干涉,他有这个职能吗。地税不是只要有人交税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