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现单位工作12年了,1997年至2007年12月31日是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在2008年1月1日起与第3方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在本单位上班,现单位解雇我,我想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方法?恳请得了律师的建议。
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1 2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