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煤矿是一个私营企业,2009年4月16日。其工作人员自编了一份《关于协调解决补郎乡小本溪组危房赔偿款问题的情况说明》,落款为“普定县补郎乡人民政府”,没有加盖政府印章。第二天,他们找到乡政府工作人员田应敏,他利用保管乡综治办印章的便利私自在这份情况说明上的左下角盖上综治办的印章,并签上“情况属实”。随后,黄金煤矿以此作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这是普定县补郎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据此作出将黄金煤矿已承担的127万元房屋搬迁赔偿款由他人承担的判决。因此,黄金煤矿将本应退还他人的127万元的投资款侵占至今。后经调查取证及黄金煤矿在省高院提审本案的代理词中也承认这只是乡政府与综治办认可的情况说明,间接承认是自己伪造的事实。先向普定县公安局举报黄金煤矿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安局受理后认为综治办的印章是真实的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经申请复议,公安局又作出黄金煤矿没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事实不予立案。请问:黄金煤矿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