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与一家私人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从今年2月份到下一年2月份,现在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下了辞退书,而且拖欠五月份的工资到现在的都没有支付。公司以不胜利为由是不是属于违法解约?按劳动法85条(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加付50%的赔偿金)和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0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可以让单位加付赔偿金,请问去仲裁这个补偿能不能得到?
这个补偿是否能得到还是要看公司解雇你的理由是否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以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由辞退员工,但是只签了一年合同,试用期应该早过了,所以公司以不能胜任岗位的理由辞退你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基于这个法律关系,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能不能赢,本律师不能妄下判断,只能说你的机会很大。
2015-10-08 20:19:21
50%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过劳动部门处理,实践中是不支持的。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早就作废了,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取代。
2015-10-10 15: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