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得原来经过是我父亲本来就感冒不舒服,和领导口头短信请假从7.21到24日的假,后来22日早上被领导叫去开党员大会,从早上8点半左右出门到中午12点半左右回家,我父亲回到家中就说在开会时咳嗽很厉害,坚持开完会到家中,就感觉胸闷,胸痛不不适,于是在家中休息吃了点药,感觉好点准备把单位的事情处理下就去医院看病,没想到在路上突然晕厥,(注:是下午3点50出的门,还有是上班和去看病的那条路都是同一方向,我当时是和我父亲走在一起的)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是下午5点20。后来父亲单位的领导帮我们申请工伤,报的的内容当时由于忙着办理父亲的后事也没注意看到,等过了一月,工伤科的下来找我再次询问当时我和父亲的情况,我只能按照父亲单位上报的内容说了,昨天工伤鉴定结果下来没有被认定,说是我父亲是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去世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能不能请律师们帮帮忙,可以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向行政复议,当时我父亲开会时他们全体都有照相留影,并有领导叫我父亲去开会的证据。谢谢!
对于你父亲的遭遇,本律师深表同情,按照新规定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本律师发表一点个人的意见,首先,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这点有问题,本来是请假的,后来领导叫去开会,那么当然算在工作时间,如果是这时候发生的事故,那么铁定就是工伤,但如你所述,你父亲在12点半回到家,之后又准备去单位处理事务,那么如果这个会没有结束,你父亲是回去再开会的话,那么这个也应当算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去单位办理一些与党员大会无关的事务,这个属于自愿加班,是否算工作时间内,有点问题。另外是否处于工作岗位,按照一般的理解,应该也不算。不过,本律师个人认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应作扩大的理解,不能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应从立法目的上去解释,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如此不幸的情形下,司法应当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去综合分析法条,尽量扩大解释,将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解释为与工作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时间与地点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算工伤,所以复议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你们的权利,但是本律师没有把握说一定能改变原工伤认定决定。
2015-10-21 19: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