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您好!2015年04月12日晚8时05分我家人在没有限速的路段以近光灯自东向西行驶,对面(自西向东有明显限速40的标志)一辆重型后八轮远光驶来,导致我家人眼前短时间看不清东西,(与对方近光会灯,对方无视),行人(自南向北横穿马路)从后八轮跑过时与我车相撞,我家人看到黑影后右打方向避让还是将其撞倒,停车时,被后八轮随后的另一辆后八轮碾压致死后车辆逃避,我家打110、120后报警并警示标志,现场等交警到场处理! 交警对此事故的认定为:我方付事故主要责任、碾压致死人的后八轮及受害人付次要责任!(认定书只字不提后八轮驶离现场) 我方以不服认定向支队提起申诉,以事实不请驳回重新认定,还是以之前认定提交检察院,检察院也认为有异议驳回重认,可还是以此认定到了法院,现我家人已被批捕,请高律师指引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