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我的外公是个离休干部,家是安徽利辛县的,二十几岁就离家工作,先后立过好多次战功,最后一次是在朝鲜战场立了三等功。从部队下来以后一直在涡阳县工作,一九八几年离开工作岗位。我妈妈一直跟随父母生活。我外公被当时县委区委安排离休前工作的双庙住。因为家庭生活不好,妈妈被安排当一名民办教师,在1982年我父母被当时的区委安排到当时倒闭的工厂住,并给了一快采地种,现在已经过了好多年。当年房子早就倒塌,我们又从盖了房子,并在周围种了好多树。现在我的外公刚去世不到几个月,当地的镇政府要在这快土地上盖新的镇政府。不知道,我们树和房子能保住吗,我们该怎么办,(还听说最近镇政府又办了土地证)
镇政府应该依法对你家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2 20: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