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工作,在当地一家公司工作已经进入第四年了。由于公司项目不是很多,而且我还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所以应公司要求“待岗”,我想咨询一下待岗期间,工资是怎么开的?只听说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是在公司给个人上过五险一金之前的还是之后的?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之类。 如果公司要辞退我,应该给予我多少的补偿金。
非因劳动者原因,公司停工待产的,在工资的一个支付周期内,那么工资按照原标准发放,若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则工资发放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如你的工资是2000,当地的最低标准是1200,五险一金缴纳的费用是900,那么实际发到手的就是1100,那么这个也不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补充协议可以签,但不是必须签订,如果要辞退你须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是在该单位工作过几年,就多补偿你几个月的工资。
2015-11-04 13: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