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第一个问题;65年支援三线随单位调四川省,67年被错判入狱,79年平反宣告无罪。因原单位调离四川,无法寻找到,经20多年后在湖北武汉找到隨即要求解决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偿在押期间的经济埙失等问题,2005年11月13日收到单位复函通知,原单位1966年11月按中央军委命令一分为三,且查不到你的档案资料,不能认定你是原单位职工。2005年11月24日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以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按法规,因被错判而被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现中止劳动关系的事由消失。宣告无罪后由判刑前所在单位安排工岗位,办理退休等。若单位已撤并旳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人认为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旳时效应是2005年11月13日收到单位正式复函不认定本人是原单位职工这天算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到2005年11月24日共11天时间,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何以请求己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第二个问题;何为不可抗力?/本人被判刑在狱中,不可能知道原工作单位调动情况,宣吿无罪后无法与原单位联系,20多年后才找到确认,单位从四川省迁贵州省又迁湖北省,且更改了企业名。国企按国家指令调动是国家行为,而这一行为导致本人20多年苦找不到原工作单位,对本人寻找单位过程是否属,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下而找不到原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