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已经协议离婚在8月31日办理了。有一套房产在北京,当时也没有评估,她就给我房产的一半的百分之七十,也就70万。当时我也就同意了。说三个月后,也就是11月30日结清。但是已经过了30号了,我没有得到这部分款项。是不是她算违约了。我可以重新起诉她吗?应该评估现有房产的价格,然后平分。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要公平取得抚养权。
您好!首先,如果您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则您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房款。 再次,如果想主张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时,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5-12-01 20:16:53
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评估作价后进行分割
2015-12-01 21:10:22
有权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如果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时,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
2015-12-01 21: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