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工作期间从高处跌倒,医疗费老板包了,现在已经出院,医生说4个月内不能干重活,也就是短时间内以前做的工作做不到了,伤者现在能走路,能照顾自己,伤者才来这里工作6天就出事了,伤者是临时工,没有任何合同,那么伤者能从老板那里得到多少赔偿?什么样的赔偿?
法律上无临时工一说,只要是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应该视为正式工人,公司除了应该支付医疗费用外,由于该工人4个月内不能干重活,应该依法享有医疗期,公司应该照常支付工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3 16:14:32
1、先收集相关证据,再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委托专业律师与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具体赔偿项目有: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养期限的全额工资。
2010-12-13 15: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