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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的借条法院会认可吗??

咨询者 : fa2147599549 - 福建     时间 : 2015-12-10 16:03:53    状态 : 已解决



我连续二年找人借款,月利息从3分至5分不等,所有款项均从个人银行卡进出,借款方式是假如借五万,先扣利息后汇入我卡上,去年无力还利息,他逼我将高利息并入本金,并重写借条,本人与他协商还款未能达成结果,他准备把我告上法庭。请问我银行卡上他转汇借我的数额远低于借条上的数额,法院会以借条上的数额判我还吗?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吴寿腾   [上海]    15821449882

法律明确规定,本金以实际借款为准,不得在借出本金时将利息扣除。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或得到对方的认可,你和他之间的借款来源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获取的,那法院肯定以你实际收取的借款数额为准。 关于利率,请阅读这些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12-10 17:15:45

王军成   [江西]    18942223438

不会

2015-12-10 21:17:10

陈奇斌   [福建]    13720890151

本金以实际借款为准

2015-12-12 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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