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电工85年成立乡镇电管站被聘用为电管站安全员,直到1994年又被聘任为乡站会计;1999电力体制改革继续会计工作,到2006年被电力公司无原因的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按劳动合同法给于相应经济补偿金和任何赔偿金,也没办理任何手续。国发(1999)2号冀政(1999)28号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85号明确指出:电管站改为供电所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人员管理:在优秀农电工中择优聘用,实行合同化管理,在省网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在城乡同网同价后例如供电企业“成本”核算。可是公司从来没和我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问我属于哪一种职工,单位应该不应该给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索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