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跟她丈夫都是天津市红光农场的退休老职工。在上世纪70年代,由于双方都是本场职工,要结婚,单位才分配给他们一间平房(15平米),房子的产权是企业产。这是他们夫妻间的唯一住房。他们俩婚后,也没有孩子。婚后一直受他丈夫虐待和打骂。 我姐陈晓今年63岁,有精神残疾(因文革中受刺激),但是多年来,病情一直很稳定(20多年没住医院了),生活能自理,能够阅读。可是他的狠心丈夫,发现自己患了晚期肝癌(2006年2月),要不久于人世,她丈夫就产生了歹意,就和单位党委领导谋划,强制把我姐关进了精神病院,目的是为了他在临死前把夫妻间唯一的住房卖掉。单位领导也出于某种目的(领导对他们家的情况一清二楚),不顾天理,给她丈夫策划了各种卖房相关材料,并在单位里给她丈夫办理了卖房过户手续,(因房子是单位的企业产)卖房必须在单位内过户,房子才能交易。 《中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作为大国营企业场党委领导,身边都有法律顾问,不可能对这样重要的条款不知晓。还有受害人我姐也是本场的退休老职工,还有残疾,又没有子女,她丈夫有卖房子的企图,领导应该有责任进行阻止(因为我姐是特殊群体)这是领导应尽的行政责任! 随后她丈夫死了(2007年初)我们亲妹妹想把我姐从精神病院接出来都不可以,由她丈夫的一个侄子离过两次婚(现单身)五十岁了,准备控制我姐,想把我姐永久地关在精神病院。单位的领导已经丧尽天良了,又把我姐的退休金转给了她丈夫这个侄子。经过我们自己半年多的辛苦,社保和农业银行最终把我姐的退休金归还给了我们。我们在这里向他们表示感谢! 我姐在医院里被他们囚禁了近两年,我们每次去医院看我姐都是以泪洗面,要想把我姐从精神病院接出来,那可真是比登天还难! 我们为了抢出我姐费劲了周折,险些酿成悲剧,我们带着刀准备割腕,与精神病院对峙,精神病院才妥协放出我姐。截至目前,我姐至今无家可归 ,一直在我处收留。 单位的上级机关(天津农垦局)领导说:“单位卖房没有错,因房本上没有写你姐的名字,就可以卖,单位卖房有自主权,我们农垦局无权干涉,至于你姐无家可归的问题,我们农垦局管不着,等。” 注:党委领导与法律于不顾,明目张胆地欺压我残疾姐姐,剥夺了我姐的居住权,造成我姐至今无家可归,现一直在我处收留。 党委领导如果不同意她丈夫卖房、不给其过户,她丈夫就是有天大的本事这间房也是卖不出去的。 以上这个事件,党委领导要承担什么行政责任?我们要求领导赔礼道歉,偿还房产解决我姐无家可归,是否为正当要求? 亲妹妹:陈一 亲妹妹:陈男 亲弟弟:陈明 2010年12月13日 麻烦您了!望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