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两年以买房为由将70余万元交给债务人李某,未打欠条,至今房子没有购买,现要求李某偿还,李某以其身患癌症为由一直未还,李某身体每况愈下,本人担心其身故无法还债,咨询是否可以将债务转交其家属,书写证明一份用以公证??
如果李某将你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治疗,应当认定为其家庭共同债务,其死亡后,其家属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016-02-12 14:11:41
这70万元因购房支付 本身就应由对方夫妻双方返还 。。。。稳妥当让就其发生病故后如何还款写一份协议 可以公证 乌市恒达所宁律师
2016-02-14 1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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